摘要: 中新社北京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日表决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了一套清晰、系统的个人信...
中新社北京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日表决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了一套清晰、系统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规则,规范了个人信息跨境流动。 当前,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动日益频繁,但由于遥远的地理距离以及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保护水平之间的差异,个人信息跨境流动风险更加难以控制。杨合庆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了一套清晰、系统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规则,以满足保障个人信息权益和安全的客观要求,适应国际经贸往来的现实需要。 他具体指出,一是明确: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或者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等,在中国境外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并要求符合上述情形的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负责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务。 二是明确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途径,包括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经专业机构认证、订立标准合同、按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等。 三是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境外接收方的处理活动达到本法规定的保护标准。 四是对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告知—同意”作出更严格的要求,切实保障个人的知情权、决定权等权利。 五是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对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安全评估、向境外司法或执法机构提供个人信息、限制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措施、对外国歧视性措施的反制等作了规定。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赋予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杨合庆表示,互联网平台服务是数字经济区别于传统经济的显著特征。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提供基础技术服务、设定基本处理规则,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环节。 他指出,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平台内的交易和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具有强大的控制力和支配力,因此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应当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 据此,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大型互联网平台设定了特别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对严重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完) 中国商业网资讯门户;更多内容请关注中国商业网各频道、栏目资讯免责声明:凡本站注明 “来自:(非中国商业网)”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本站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传递,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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