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下是批复正文: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于发行2021年金融债券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现批...
以下是批复正文: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于发行2021年金融债券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总规模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3年的金融债券。 二、你公司金融债券的发行和管理应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8号》等相关规定,做好发行和信息披露等工作。你公司《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于发行2021年金融债券的请示》(津证字〔2021〕26号)收悉。 三、你公司应在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就此次金融债券发行情况向我局书面报告。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审查,答复如下:。 河北银保监局 2021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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