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制度不可或缺陕西遭遇极端天气

2021-10-16 20:02 来自:中新网 收藏 分享 邀请  阅读量:8894   

摘要: 巨灾保险制度不可或缺。 范姜 巨灾保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有赖于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和完善首先,在机制和组织结构上,应以政府推动,商业运作的原则设计,建立和完善巨灾保险制度,而不是完全由政府覆盖的巨灾救助补偿模式同时...

巨灾保险制度不可或缺。

范姜

巨灾保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有赖于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和完善首先,在机制和组织结构上,应以政府推动,商业运作的原则设计,建立和完善巨灾保险制度,而不是完全由政府覆盖的巨灾救助补偿模式同时,必须以创新的思维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设计

入秋以来,河南,山西,陕西再次遭遇极端天气仅山西一地的强降雨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多亿元,76个县175.71万人受灾面对如此巨大的损失,巨灾保险制度再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由来已久,但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例如,对洪水和暴雨造成的损失的保护分散在各种保险产品中,从企业财产保险,农业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到人寿保险,所有这些保险都包含对洪水造成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在一般保险产品中消解巨灾保险责任,意味着巨灾风险降低到一般风险进行管理,理赔比例必然降低数据显示,长期以来,我国自然灾害损失中保险赔偿占比不足10%,远低于全球40%左右的平均水平最近几年来,保险在灾后经济补偿中的补偿比例有所提高,但总体上没有明显提高毕竟,巨灾保护责任绝不是保险业能够独自承担的

最近几年来,巨灾风险呈现出新的特点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和资产价值的不断提升,一旦遭遇极端天气,巨灾损失将越来越严重为保障经济平稳发展,提高重大灾害风险管理水平,构建多元化风险分担体系越来越迫切

从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实践来看,工作效果明显已在15个省市实施地方巨灾保险试点,将保险范围和责任延伸至台风,洪水等灾害,初步形成全面的风险解决方案如2018年至2020年,广东巨灾保险累计赔付9.84亿元,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了重要经济支撑

巨灾保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有赖于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和完善。

首先,在机制和组织结构上,应以政府推动,商业运作的原则设计,建立和完善巨灾保险制度,而不是完全由政府覆盖的巨灾救助补偿模式在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下,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巨灾保障基金,巨灾债券等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逐步形成使不同的保障水平能够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各司其职,真正建立起高效的巨灾保险体系,改变目前各自为政,互不关联的巨灾管理方式

同时,必须以创新思维完善巨灾保险制度设计第一,开阔视野需要重新审视气候变化和经济转型带来的巨灾频率,边界和损失的逻辑变化,针对保险覆盖面,价格和风险的匹配程度,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设计第二,意味着创新灾害具有发生频率低,损失大的特点,需要较高的赔偿资金如何建立巨灾基金,实现保险资金的跨期积累并提供足额补偿,仍然是一个全新的领域今年9月下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关于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10月1日,中国再保财险发起的巨灾债券在香港成功发行,为拓宽巨灾风险分散渠道进行了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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